第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二)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五)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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