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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013-08-29 21:55:55 来源:中国广播网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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