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20%空置房热费?石家庄市供热管理中心:假消息

来源:燕赵晚报  2014-11-05 09:43:29  责任编辑:李莎

    “某电视台报道石家庄取消20%空置房的暖气费,是不是这么回事呢?”“我家住在金马小区腾达园,每年暖气都不怎么热,不知咋回事,我们期盼暖气能热起来”……昨日,石家庄不少业主通过“供暖热线”,反映他们在供暖上的各种疑问。本报记者择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联系各部门为业主们一一解答。距离供暖还有10天,“供暖热线”继续开通,欢迎拨打96399,反映您家供暖的问题。

    □社区记者 卞静 杜慧

    事件一:

    用了三年暖气 没减过公摊面积

    岳泰明珠小区业主刘女士购买了该小区高层商品房,尚未拿到房产证。她入住小区3年,每到供暖季,物业就通知商品房业主按照22元/平方米缴纳取暖费。刘女士查阅资料获悉,按规定,小区住宅取暖费收取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多层住宅取暖费=2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而另一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取暖费=2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5%)。可用了三年暖气,物业从来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暖费,并未减过公摊面积。

    “我家近95平方米的房子,按照建筑面积缴纳大约是2090元,如果扣除公摊面积,每年要少交200多元钱。”刘女士咨询物业原因,对方只是告诉她“这是上面的规定”。

    物业回复:昨日,该小区物业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解释说,“扣除公摊面积”这一规定是前几年的规定,他表示,按照最新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中第三十三条中的规定: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按面积计费的,应当创造条件向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计费过渡,逐步实现按计量热价收费;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

    供热管理中心答复:该物业所说的关于“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指的是供热面积的计算方式,而非取暖费的收取标准。按照规定,取暖费的收取为,多层住宅取暖费=2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90%),带电梯的高层住宅取暖费=2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5%)。如果业主被多收费,可向物价部门投诉。

    事件二:

    暖气不给力 这是咋回事?

    家住金马小区腾达园的一些业主这些天很纠结,前两年家中暖气不给力却年年缴全额取暖费,今年不知如何是好?

    居民贾女士是小区的常住户,据她介绍,小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的,是个“大杂院”小区,很多是单位宿舍楼。最初小区纳入集中供暖后,家中暖气挺热乎,然而,这两年,供暖状况不太好。

    “有时室内温度也就十四五度,小区里就有换热站,找找就显暖和,不找就又冷了,你说这是咋回事?”贾女士说,这些年,他们从未拖欠过取暖费,“我们也不想欠费,只盼着供暖期家中能暖和点儿。”

    居委会回复:昨日,辖区居委会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小区暖气不热主因是管道老化所致,因为这个小区主管网建成有二三十年。此外,一些居民家中私接、私改暖气,也会影响到居民楼整体供热情况。

    他说,小区有一年确实出现了停暖情况,不过,第二年供热企业已将涉及到的取暖费退还给了小区业主。针对有居民反映家中暖气不热问题,他认为小区进行“串改并”是个不错的选择,“我们已经向上递交材料,希望小区能进行这项改造。”

    供热管理中心答复:按照《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0条规定:“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他说,如果业主发现家中暖气不热,可拨打供热投诉电话,该电话将在供暖期来临前予以公布,届时会有专人上门测温,如果确定是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家中暖气不热,供热企业应会给予相应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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